首頁 亞洲 社會 死刑合憲!廢死聯盟批大法官:不該參酌聯合國二流標準

死刑合憲!廢死聯盟批大法官:不該參酌聯合國二流標準

  • 09/20/2024 04:03

今天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聲請釋憲案進行宣判,經決議後認定死刑並不違憲,但未來將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傍晚廢死聯盟緊急召開記者會說明,原本期待憲法法庭宣示死刑違憲,此舉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但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其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就痛批大法官援引第36號一般性意見,來強調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這一般性意見根本就是二流標準;另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律師則認為, 對於大法官無法作為領航者往好的方向走,深表遺憾!

廢死聯盟指出,從這次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麼嚴謹。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之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以上均違反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痛批,聯合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根本是二流標準。(圖/記者李俊賢攝)

會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痛批,大法官一方面說生命權是式高無上的,應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但另一方面又說國家可以制裁,這說法是相互矛盾的。另外大法官指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維護治安來幫忙背書感到不解和遺憾,這次的判決書基本上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大法官或許認為這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黃嵩立卻痛批,聯合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根本是二流標準,令人失望。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律師則認為,合憲解釋就是屈就民意,在台灣的文化、教育裡面,總是認為有死刑會治安會更好、犯罪率會下降,但其實不然,歐盟國家都沒有死刑,因此在這樣的理解下,讓民眾認知有死刑就安全就比較好,對於大法官無法作為領航者往好的方向走,律師更指,大法官也不是第一次這樣做出合憲的解釋,對此深表遺憾!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說,今天判決,承認死刑的根本缺陷,現有程序不夠嚴謹,希望在兩年內做出相關修正。(圖/記者李俊賢攝)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說,今天判決,承認死刑的根本缺陷,現有程序不夠嚴謹,希望在兩年內做出相關修正。未來下一步計畫如何協助死刑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有跟律師團持續關注37位定讞死刑犯,我們要一一盤點,希望檢察總長承擔責任,死刑犯有程序上問題,律師當然會提出協助,但是過程需要時間,一方面呼籲檢察總長,一方面呼籲法務部長不能執行死刑令,憲法判決有條件合憲就失去意義。

有媒體報導,國民黨表示對於判決非常遺憾,認為把台灣帶進廢死的時代?林欣怡表示,或許要去問大法官,為什麼做出這樣決定,很多人失望,國民黨回應有點荒謬,台灣邁向廢除死刑是跨黨派跨政黨,從2000年到2009年通過公證公約,到底國民黨知不知道簽署兩公約的意義是什麼?國民黨知道什麼意思嗎?我們要做很多社會溝通,但是第一步要先國民黨溝通,簽署通過法律是蛇麼,不是把兩公約當成美名。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張娟芬補充,死刑牽涉生命權生命、言論、自由是不能立法限制,生命權必然要絕對保障,生命權是所有權力基礎,死了就是死了,沒有死一半,無法回覆狀態,會有像國民黨這樣要去擴大適用死刑,但是對於人權保證是徹底相反方向,一舉廢除死刑違憲,才是最符合憲法本意。

廢死聯盟強調,死刑依然違反台灣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因此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應該成為政府落實公約的絆腳石。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至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

回顧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死刑冤案中有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來不及搶救。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律師及民間團體會持續努力,我們期待司法體系能夠勇敢回應,不要再製造更多死刑的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