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駕駛日前在白天下雨時開車未開啟大燈,遭民眾檢舉後收到紅單,陳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雨天視線不佳依法應開啟頭燈,最終判決駕駛敗訴。新北市裁決處提醒駕駛人,白天遇雨時仍應依規定開燈,以確保行車安全。
據悉,該起事件發生於白天降雨時段,陳男駕車行駛卻未開啟頭燈,遭路人檢舉後收到違規通知單。陳男認為自己於白天駕駛,未開燈並不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對裁罰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然而,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在行駛時若遇下雨或天色昏暗,應主動開啟頭燈,目的在於提高車輛辨識度,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當時為白天,但降雨容易導致光線不足與視線模糊,駕駛人有責任透過頭燈增加能見度,讓其他用路人更容易察覺車輛動態。因此,陳男未依規定開燈屬違規行為,最終判決陳男敗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明確規定,汽車在遇雨或天候不佳時,必須開啟頭燈;另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駕駛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許多駕駛人習慣於白天不開大燈,即使遇雨也常忽略開燈的重要性,這不僅可能觸法,也會影響行車安全。他呼籲,駕駛人在行車時不僅要注意自身操作,更應配合交通規則,特別是在天候變化劇烈時期,務必隨時保持適當燈光、車距與減速慢行,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裁決處也統計,2023年全年度(112年)光是「白天下雨未開大燈」相關違規案件,就有高達904件。李忠台提醒,駕駛人下雨時不論白天或夜間,應養成自動開燈的習慣,才能有效提升車輛辨識度,保障自己與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