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直播主指控合作廠商彭姓男子,2023年以續租房間為由進入她的租屋處後趁機性侵。一審台中地院認為女方證詞前後矛盾,判彭男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改認女方證述與驗傷單相符,撤銷無罪判決,依妨害性自主罪改判3年6個月,仍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方與彭男因工作往來熟識,兩人住在同棟大樓不同樓層。女方在2023年準備退租時,彭男透露有意續租,因此多次進出她的住所。案發當天凌晨,他以「幫忙打掃、了解房況」為由進到屋內,兩人一邊整理環境一邊聊天。
根據女方指控,清晨約5點,彭男突然在客廳沙發上強行壓制她,她掙脫後跑上樓房間躲避,對方仍尾隨追上,將她壓在床上、強行脫衣並性侵得逞。她事後返家求助家人,並立即驗傷、報警提告。
彭男到案後坦承雙方有性行為,但堅稱雙方全程合意。他表示兩人從女方大學時期就認識,曾是朋友兼固定性伴侶,多次自願發生關係,並指控女方是因借錢未果而心生不滿。他還辯稱案發當天兩人聊到性話題、氣氛自然才發生關係,事後甚至一起洗澡,否認強暴指控。
一審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直播主在警詢、偵訊與法庭作證時,對於是否曾多次遭性侵、是否半推半就或合意性交等細節說法前後不一致;此外,她對雙方是否有財務糾紛、事後是否共浴、傷勢狀況等細節也有落差,使法院質疑證詞可信度。由於除女方自身供述與友人聽到她哭訴遭性侵外,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一審採信被告辯詞,認定罪證不足而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後,二審台中高分院採取不同觀點。合議庭認為,女直播主對於案發當下的主要性侵情節敘述一致,且驗傷單呈現的傷勢與其描述相符,可作為足夠的補強證據。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法官認為即使雙方過去確實有合意性行為、也有金錢往來,仍不能據此否定女方此次指控,也無法推論她的證詞一定不可信。
二審指出,一審過度聚焦於「周邊細節」的矛盾,反而忽略證詞核心內容與醫療證據的相符之處。法院最終認定,彭姓男子確實在2023年6月違反女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撤銷無罪判決,改判3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