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中一名男子三度性侵親生女兒,法官重判8年有期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本該是保護子女成長的避風港,如今卻成了幼童揮之不去的噩夢。台中市一名46歲的男子阿志(化名)三度性侵未成年女兒小麗(化名,案發時未滿14歲),全案經檢警偵辦後依法提起公訴,法官就其三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最終裁定阿志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狼父竟對女兒下手?
根據判決書,台中市一名46歲的男子阿志,明知自己的親生女兒小麗年幼且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竟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於民國114年8月至11月期間,阿志趁與小麗獨處之際,先後在台中市沙鹿區及南屯區等住所,不顧小麗的反對與抗拒,連續三度性侵,小麗不堪身心受創,事後向母親及哥哥求助,並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報案,全案經檢警偵辦後依法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期間,阿志雖然坦承了所有犯行,但法官審酌其罪行發現,阿志身為生父,本應善盡照護與保護之責,卻利用小麗年幼脆弱的處境多次伸出狼爪,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造成極嚴重的侵害,並留下終生難以抹滅的心理陰影。雖然辯護律師嘗試爭取減刑,但法院認為,刑法第59條的「酌量減輕其刑」必須要在犯罪情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時才適用,阿志犯案後遲至審理階段才認罪,且未能取得小麗及她母親的諒解,亦未達成民事調解,因此法官認定其行為惡性重大,絕無情輕法重的情形,嚴正駁回減刑請求。
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志三度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均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重罪,審酌阿志的國中畢業學歷、從事修車工作、家庭經濟及負債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與犯罪危害程度後,就其三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考量阿志所犯三次罪行時間密接、手法類似,且侵犯的是不可回復的個人法益,法院採取「限制加重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最終裁定阿志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