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判劉男4年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北市三峽一名劉姓男子過去就有多項性相關犯罪前科,今年4月間,這住處搭電梯時,竟對國小五年級女童伸狼爪,拿出50元銅板給對方,更開口詢問「我可以摸妳胸部嗎?」遭女童婉拒能強摸對方得逞,劉男挨告後竟鬼扯,伸手前有詢問女童意願,相較於不問,還有給對方防備機會,不應反倒加重刑責,但新北法院不予採信,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今年4月20日下午4時許,搭電梯時巧遇就讀五年級的鄰居女童,給了對方50元銅板後,電梯正巧抵達女童住處樓層,劉男便尾隨對方走出,並開口表示「我可以摸妳胸部嗎?」女童回「不可以」,劉男仍不顧反對伸手襲胸,嚇得女童將手推開,並逃離現場告知父親,後續在父親陪同下前往警局報警提告。
案件審理期間,劉男及其辯護人均否認犯行,辯稱劉男只是突然伸手碰觸,程度上較符合性騷擾的突襲性行為;另外就主觀惡意而言,劉男先詢問女童遭拒絕後再犯案,相較問都不問直接犯案,前者惡意不當然大於後者,前者甚至有給被害人防備機會,不應反倒加重刑度。
針對劉男與辯護人的辯詞,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女童明確表達不同意後,劉男仍伸手碰觸,直到女童拍開劉男的手才停止,已非偷襲式、短暫性不當觸摸,而是以強行方式侵害女童性自主決定權,因此認定構成強制猥褻,而非僅屬性騷擾。
合議庭另外根據劉男證詞中供稱,曾與女童聊天,得知對方是國小五年級,因此可得知,劉男明確知道對方是未滿14歲的女子,因此認定,主觀上劉男有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的犯意。
法院審酌,劉男滿足一己性慾,違反女童意願,顯不知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造成女童身心創傷,另考量劉男97年、104年、109年間多次涉犯對未成年人猥褻、性交及引誘少年製造猥褻性影像罪經法院論罪處刑的前案紀錄,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