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耶誕城結識一名年僅12歲的國中少女,得知對方曾在社群平台發文表示需要擁抱,竟藉機邀約少女前往住處。(示意圖/翻攝自canva)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耶誕城結識一名年僅12歲的國中少女,得知對方曾在社群平台發文表示需要擁抱,竟藉機邀約少女前往住處,並在對方多次拒絕、反抗的情況下,強行性侵長達9小時。少女事後身心受到嚴重創傷,與母親共同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總額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明知少女未成年,仍執意侵犯,判處應賠償母女共50萬元。

少女依約前往男子位於鶯歌的住處,沒想到進入房間後,男子便以言語威脅,接著將她推倒在床。(示意圖/翻攝自canva)
兩人在新北歡樂耶誕城認識
判決書記載,事件發生於民國112年11月中旬,男子在新北歡樂耶誕城認識剛升上國一的少女,雙方隨後交換IG帳號。同月24日下午2時左右,少女依約前往男子位於鶯歌的住處,沒想到進入房間後,男子便以言語威脅,接著將她推倒在床上強行性侵。過程中,少女不斷以言語表達拒絕,也曾試圖用手及牙齒抵抗,卻因雙方體格與力氣差距過大,始終無法掙脫,直到當晚11時許才結束。
隔日凌晨,少女以家中有事為由,終於得以離開,返家後立即向家人求助,並前往醫院驗傷及報警處理。少女在法庭上回憶案發經過時表示,自己當時只有12歲,男子不僅控制她的雙手,阻止她繼續反抗,還在過程中多次侵犯。她透露,當對方準備脫下內褲時,自己已經感到絕望,只能緊緊夾住雙腿試圖阻止,卻仍未能逃過侵害。事後少女與母親提起民事訴訟,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及30萬元。
男子否認強制性交
面對指控,男子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少女曾自稱16歲,外表穿著也不像未成年人,自己並未仔細查看其IG個人資料。他還主張,少女當時沒有大聲呼救,身體也沒有明顯撕裂傷,因此認為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

校方人員指出,少女原本個性開朗,平時樂於與人互動,但事件發生後,情緒與生活狀態明顯改變。(示意圖/翻攝自canva)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少女的IG個人頁面早已標示自己就讀國一,過去發布的限時動態也曾提及年僅12歲。此外,男子在刑事案件接受警方詢問時,曾將少女稱為曖昧對象,相關證據足以顯示他對少女的年齡並非毫不知情。
法院另傳喚少女的導師及輔導教師作證,校方人員指出,少女原本個性開朗,平時樂於與人互動,但事件發生後,情緒與生活狀態明顯改變,不僅出現焦慮、憂鬱情形,也無法正常到校,對網路交友產生恐懼,甚至有幻聽及自傷等狀況,顯示這起事件對其身心造成嚴重影響。
新北地院認為,男子清楚知道少女只有12歲,仍在對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強行侵犯,侵害其身體自主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重大精神傷害。至於少女母親,平時獨力扶養女兒,事發後除了自身承受精神煎熬,也必須投入更多心力照顧孩子,同樣受到身分法益侵害。綜合雙方情況及相關證據,法院判決男子須賠償少女40萬元、母親10萬元,合計50萬元,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