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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過世!父母替未成年兄妹「拋棄繼承」遭駁回

  • 08/19/2026 01:22

一對兄妹在祖父過世後由父母代為拋棄繼承,遭法官駁回。(圖/翻攝自Google maps)

▲ 一對兄妹在祖父過世後由父母代為拋棄繼承,遭法官駁回。(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家中有長輩離世,不少民眾為了簡化後續的財產處理程序,習慣連同未成年子女一起辦理拋棄繼承。新竹一名男子壯壯(化名)於今年3月不幸離世,其孫子女小明(化名)、小美(化名)因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兩人的父母考量後,決定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這對未成年的兄妹倆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沒想到卻被新竹地方法院駁回,原因曝光。


拋棄繼承不是父母說了算?法院審查的關鍵指標是什麼?

根據判決書,雖然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但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獲得的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隨意處分或拋棄權利。經法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清單,發現過世的阿公名下除了擁有新臺幣6萬多元的銀行存款、國票金控股票之外,還持有位於臺中市沙鹿區的一棟房屋四分之一持分,以及兩輛汽車,且查無任何負債紀錄,形式上觀察,遺產價值顯然遠高於債務。法官認為,在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下幫小孩拋棄繼承,只會讓未成年人白白喪失應得的財產權益,明顯不利於孩子,因此這份拋棄繼承宣告在法律上歸於無效。


孫子女拋棄無效,後順位的叔伯姑姑還能拋棄繼承嗎?

這起案件不僅擋下了兄妹倆的聲請,連帶還影響了其他長輩,當時阿公的四位兄弟姊妹也同步遞狀聲請拋棄繼承,然而依據法律規定,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必須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合法拋棄或離世後,才會輪到他們繼承。由於第一順位的孫子女小明、小美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兩人在法律上依然是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屬於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根本還沒取得繼承資格,自然也「無權」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四人的拋棄聲請同樣遭到法官一併駁回。


現代法規已有限定繼承保障,父母還需要幫小孩拋棄繼承嗎?

法官特別在裁定書中提醒,現行《民法》早已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算未來日後突然冒出意料之外的隱藏債務,繼承人承擔責任為「零」,絕對不會拿自己的私房錢去補貼遺債。對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不拋棄繼承,最差的狀況是拿到0元,最好的狀況則是能分得實質遺產;但如果父母貿然幫忙辦理拋棄繼承,可能直接剝奪了孩子獲得財產的機會,本案仍可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