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父親亂倫性侵親生女兒,下場出爐。(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屏東驚傳一起令人髮指的親職性侵案!一名身為人父阿偉(化名)的男子,長年以拳頭、武器等手段家暴妻女,甚至自女兒小麗(化名)讀國中一年級便陸續在住家客廳與房間內性侵得逞,全案經小麗忍無可忍逃家求救,案件才因而曝光。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等罪名,重判阿偉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
家暴威脅長達數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阿偉長期在家庭中塑造高壓的環境,小麗於警詢及偵訊時指控,父親只要發現她談戀愛或自己喝酒不開心,就會用拳頭猛揍她的臉部致眼睛出血,甚至拉她的頭髮去撞牆,甚至曾掏出菜刀恐嚇,並要求她不准對外透露任何事情;除了對女兒施暴外,阿偉還曾手持武器恐嚇妻子如果說出去,「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要死一起死」,造成全家人極大的心理陰影與恐懼。
狼父惡行究竟有哪些?
阿偉早在民國109年間(小麗就讀國中一年級上學期),便在住處的客廳內,違反小麗意願強制性交得逞;112年4月間,又在客廳強制撫摸小麗身體並性侵;到了114年3月9日清晨,阿偉甚至趁小麗在房間睡覺時再次強行侵犯;直到114年3月9日當天傍晚,小麗藉故離開家門,與弟弟騎機車前往舅舅家,在舅舅耳邊用顫抖、快哭出來的聲音吐露遭性侵經過,並在電話中向母親大哭求救,外公與舅舅得知後隨即協助報警,這起惡行才得以被揭發。
法院判決結果為何?
本案在審理期間,阿偉雖坦承犯行,並與小麗及妻子達成和解、當庭給付第一期賠償金,小麗與母親也表示願意原諒並請求從輕量刑。不過,法官認為,阿偉身為父親本應善盡呵護照顧之責,卻悖逆人倫,利用親情信賴與高壓暴力,長期對幼齡女兒性侵,且暴力行為遍布日常生活,絕非偶一為之。法院認定阿偉的犯罪情節極為重大,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的減刑規定,屏東地方法院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等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